楼盘监管账户收取的房价款属于重点监管资金的,只能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
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这是3月11日河南省住建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三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中的内容(以下简称《意见》)。
显然,为了防止楼盘烂尾,保证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确保资金安全可控,确保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河南使出了“大杀器”!
01、设立重点监管资金
《意见》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是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及以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为上限。预售收入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上限的款项,属于一般监管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和使用。
02、商品房首次登记前银行不得擅自扣划
《意见》要求,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监管账户收取的房价款属于重点监管资金的,只能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不得用于缴纳罚金,不得用于支付营销费用,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更为重要的是,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03、开发商变相逃避监管暂停网签备案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监管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管协议约定,暂停项目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责令限期改正。
04、银行违规擅自拨付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违反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经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反国家和本意见相关规定的,不能继续作为监管银行。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款项监管、划拨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重磅!防止楼盘烂尾
重磅!防止楼盘烂尾
重磅!防止楼盘烂尾
重磅!防止楼盘烂尾
重磅!防止楼盘烂尾
重磅!防止楼盘烂尾
编辑:LS
楼盘点评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