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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项行政处罚权!平顶山市已放至各乡镇
来源:乐居买房2023-08-04 09:16:31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202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日

平顶山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为块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保障、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新路径,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以乡镇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升基层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一)坚持分批推进。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分批推进的方式,对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常规监管事项首先下放;对直接关系意识形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和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事项暂缓下放;逐步将乡镇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行使。

(二)坚持权责明晰。按照乡镇梳理、县级确认、市级统筹的程序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坚持同步规范。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河南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实用手册》的要求,统一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流程、执法制度、队伍建设等。

二、赋权范围和执法职能

(一)赋权范围。在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新华区、湛河区的乡镇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职能。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7个领域的72项行政处罚权首批下放,赋予各乡镇依法实施。

1.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方面的17项行政处罚权;

3.交通运输方面的9项行政处罚权;

4.水利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5.农业农村方面的13项行政处罚权;

6.广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13项行政处罚权;

7.消防救援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交由各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执法主体和相关要求

(一)执法主体界定。乡镇政府为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具体执法工作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乡镇政府名义依法开展。

(二)执法证件管理。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程序。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四)规范裁量适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健全衔接机制。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要定期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和执法信息共享。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上级部门出台的涉及执法工作的政策、通知、解释、答复等相关文件抄送乡镇,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乡镇政府要定期做好案件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分类抄送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六)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乡镇所在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乡镇所在县(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队伍建设和运行机制

(一)配齐配强执法队伍。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压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以现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基础,整合执法力量和资源,对专业人员摸排调查,将优秀人才调配到执法队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可在乡镇继续实行派驻体制,日常工作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调度。

(二)实施动态激励机制。由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估标准并开展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合格的,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设置为副科级机构;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设置为副科级机构;同时,建立动态管理和约束机制,对机构升格后相关指标低于报批时标准的,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予以降格处理。

(三)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考试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组织实施。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等,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建立健全执法岗责体系、执法办案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评议考核、统计分析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乡镇要健全法制审核机构和执法监督机构,明确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确保乡镇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流程、文书格式、场地标准、执法标识、服装制式,不断提高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五)实现网格化信息化。乡镇统筹相关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村级基层组织、“一村一警”等基层治理力量,建立乡镇、管理片区、村(居)三级执法责任网格,并依托网格建立日常巡查、线索上报、协调分工、案件查处、结果反馈、考核评价的闭环工作流程,构建权责明晰、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要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提高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全面实行网格化信息化执法管理模式。

(六)强化执法监督指导。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帮助乡镇开展执法工作,通过制作办案指南、提供“教科书式”执法案例、安排乡镇执法人员随同执法等方式,指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熟练使用执法设备、掌握执法技能。司法所要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有关工作,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加强执法经费保障。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一律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务拍卖所得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征缴方式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县级财政部门制定。

五、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司法行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政府组成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工作报告。

(二)依法稳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所辖乡镇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起始时间,同时应明确各乡镇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市、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运行机制、制度建设、装备配置、业务培训、事后监管以及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执法边界、协调联动机制等进行规范、明确,确保依法、及时、有序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运行监管。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执法部门对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建立赋权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对需要调整或取消的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平顶山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平顶山市在乡镇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网点、电商网点、物流网点(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

来源:平顶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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